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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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夫妻感情破裂,分居满二年的,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”

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对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。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感情破裂的认定

夫妻感情破裂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。所谓感情破裂,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丧失,不能再维持婚姻关系,无法共同生活。

二、分居满二年的条件

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;

2.夫妻已经分居满二年。

三、人民法院的审查

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并且已经分居满二年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,以及是否已经分居满二年。如果符合法定条件,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。

四、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

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,作出合理的判决。

总之,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,夫妻感情破裂,分居满二年的,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,并且已经分居满二年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并且已经分居满二年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,以及是否已经分居满二年。如果符合法定条件,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,并根据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,作出合理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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